(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3)南刑初字第21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建刚。
被告人:李某,化名李某1,女,28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无业。1986年11月因犯诈骗罪曾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3年4月22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包更生,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修安,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新强;人民陪审员:顾慧君、曹金秀。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李某于1992年7月至1993年元月间,谎称能办理赴日本留学、劳务输出和帮助购买股票、能买到便宜的金饰品等,先后骗得吴某、卢某、周某、陆某、张某、罗某、金某、王某、曹某、金某1等人现金人民币12.706万元、国库券480元及日元3万元。被告人李某已于1987年5月与黄某登记结婚,又于1991年7月与王某举行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一子。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重婚罪,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承认自己犯有诈骗罪、重婚罪,但提出骗取吴某人民币是2.8万元,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2.84万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已构成诈骗罪、重婚罪,但因其与丈夫黄某关系不睦,黄曾提出离婚。据此,对其所犯重婚罪可以从宽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1992年7、8月间,谎称能替人办理赴日本留学手续,经由阎某介绍,以为阎亲戚吴某1代办赴日留学、收取学费等名义,先后从吴某、吴某1处骗得人民币2.8万元及日元3万(折合人民币1278.96元)。
1992年9月至1993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赴日本劳务输出事宜,以替卢某代办赴日劳务输出,收取有关费用为名,先后骗取卢人民币1.76万元。之后,由卢某索还人民币2000元,实骗得人民币1.56万元。
199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谎称有赴日本劳务输出的名额,可给他人办理赴日劳务输出,使王某信以为真。被告人李某遂以替王亲戚陆某、周某代办赴日劳务输出为幌子,共骗得陆、周人民币5.533万元。
1992年7月和1993年1月,被告人李某谎称能为人买卖股票和代购法人股票等,先后骗取张琴英人民币2910元和国库券480元,罗冬英人民币2000元。
199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某谎称能买到价格便宜的金饰品,以代购金饰品为名,先后骗得金某人民币1.9万元、王某人民币1500元、金某1人民币1300元、曹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于1987年5月25日,与黄某在本市卢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谎称已离婚,在1991年7月8日又与王照平举行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某等10人关于委托被告人李某代办赴日留学和劳务输出、代购股票、金饰品等而被骗钱款的证词。
2.被告人李某骗取钱款而签具的部分收条。
3.查获的被告人李某用赃款所购的物品。
4.黄某关于与被告人李某登记结婚的证言;王照平关于与被告人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证词。
5.被告人李某与黄某的结婚证明等。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南平区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人李某曾因诈骗先后被行政拘留,收容审查和判处拘役,但仍劣性不改,继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且将所骗赃款挥霍殆尽,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李某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构成重婚罪。
3.关于被告人李某对骗得吴某、吴某1钱款数额提出的异议,经查核已据实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因与丈夫黄某关系不睦,其所犯重婚罪可从宽判处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4.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坦白认罪,酌情从宽判处。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追缴李某用赃款所购物品,折抵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女性诈骗、重婚案。案件事实清楚,定性上没有争议,量刑亦无可议之处。值得一提的倒是行为人得以诈骗成功的原因。
行为人李某是一个只有20多岁的年轻女性,但竟然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诈骗10余人的钱财共计12万余元。其诈骗得以成功的原因何在?首先,行为人李某可以说是一个惯骗,经验丰富。从其经历来看,她曾数度因诈骗被处理,先后被行政拘留,收容审查,直至被判处拘役6个月。但其骗性难改,一有机会便会故伎重演。其次,行为人利用了人们对女性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得成功。一般来说,人们趋向于认为女性温柔、善良,比男性更加值得信任。殊不知有的女性正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巧言令色、信誓旦旦,使人上当受骗。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投人所好,利用人们想赚钱,想买便宜货的心理,一骗成功。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热点”,如“出国热”,“股票热”,等等,这些“热”本质上无非都是为了赚钱。出国留学、出国打工,可以赚来大量外汇,购买股票,碰到好运可以一夜成为“大款”。这些都象磁铁一样紧紧吸引住一些急欲成为富翁富婆的人的心,以致上当受骗。“不贪便宜不上当”,此言非虚。
(金雅蓉 袁荣卫)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321 - 3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