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田林县定安信用社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百刑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永勇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却作出了两个绝缘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岑某有罪,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其无罪。这种基于同一事实却有不同的判案理由和结论的情形,主要反映了两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法律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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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1992)田法刑字第1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百刑终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岑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庆丽。
被告人(上诉人):岑某,男,42岁,系田林县定安信用社主任。1992年4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田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志荣;审判员:韦学智;代理审判员:唐文兴
二审法院: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运;审判员:张培忠;代理审判员:罗永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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