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申美光学功能材料公司筹建组

上海市金山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1993)金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永华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对部分事实的性质,有不同认识的争辩。诉方指控认定为犯罪的部分事实,辩方则辩解认为是非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对证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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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1993)金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2.案由: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41岁,汉族,上海市金山县人,系上海申美光学功能材料公司筹建组副组长。1992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廷廷上海市金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龙根;审判员:朱建忠何叔观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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