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等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开发区支行现金柜

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办事处证券交易营业部清算交割柜

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刑初字第2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樑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钱某、钱某1动用两股民资金帐户中资金的定性问题,有民事侵权说和挪用公款说两种不同的见解。
民事侵权说的理由是:(1)二人借用两股民帐户事先征得两股民的同意,两股民虽未同意使用帐户中的资金,但双方借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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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刑初字第248号判决书。
2.案由:钱某等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有志。
被告人:钱某,男,23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开发区支行现金柜负责人兼出纳员。199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6月29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陈雄武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1,女,23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办事处证券交易营业部清算交割柜清算交割员。199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1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王婺初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洪武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斌;审判员:方明马越山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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