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1993)金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叔观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可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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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1993)金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
2.案由: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汉族,上海市金山县人,农民。1993年1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文娟上海市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叔观;审判员:俞鲁凤朱建忠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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