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3)闵刑初字第3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伟清 单位:
本案由于犯罪人采用了投毒的方法,因此,本案关键是区分其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投毒罪,这要看行为是否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本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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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3)闵刑初字第364号判决书。
2.案由:顾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福根。
被告人:顾某,男,41岁,汉族,上海市人,农民。1993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诸顺民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伟清;代理审判员:叶剑萍;人民陪审员:孙林梅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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