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私藏枪支弹药案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本案中,行为人有两个行为:一是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二是用私藏的枪支实施防卫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公诉机关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起诉,法院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行为人2年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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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刑初字第99号判决书。
2.案由:谢某私藏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吉玉。
被告人:谢某,男,27岁,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无业。1982年4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2年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谢友琼贵阳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广文;人民陪审员:吴玉梅金燕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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