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伪造公文、印章案
案由: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29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宪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犯罪人的行为究竟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还是应定伪造公文、印章罪。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卢某、郭某犯伪造公文、印章罪,是正确的。
1.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犯罪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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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刑初字第13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刑终字第293号裁定书。
2.案由:卢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为民。
被告人:卢某,男,30岁,汉族,福建省龙岩县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因私出国护照(№1073178),住斐济国苏瓦市凸列路5号(ADD: SUWA PEJI)。1993年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烨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29岁,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原系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职工。1993年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荣才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宪;人民陪审员:孙剑清周善庆。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永权;审判员:郑金钟;代理审判员:王家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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