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容留他人卖淫案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安居乐住友之家”餐厅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长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阳 单位:
对于本案,公诉机关以容留他人卖淫罪作出起诉,审判机关以容留他人卖淫罪作出判决,在定性上并未产生分歧。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定容留他人卖淫罪似有不妥,依法应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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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长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
2.案由:张某容留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华。
被告人:张某,女,29岁,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原系上海市“安居乐住友之家”餐厅负责人,1993年4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海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丽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阳;人民陪审员:管恩生王荣华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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