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等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3)松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自强 单位:
中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鉴于近些年来这类犯罪态势严重,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颁布单行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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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3)松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2.案由:葛某等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飞,代理检察员郭祚玲。
被告人:葛某,男,33岁,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无业。1993年9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辨护人:张志君上海市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32岁,汉族,上海市松江县人,无业。1993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明江;审判员:蒋震波;代理审判员:陆冰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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