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香港创建贸易公司南京办事处

南京市玄武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贸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第二房屋修建公司

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香港创建贸易公司南京办事处

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终字第107号裁判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明 单位:
贩卖、运输毒品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三名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认真分析,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了准确的定性,认定马某、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胡某犯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
1.马某、陈某犯的是贩...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3)玄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刑终字第107号裁判书。
2.案由:马某等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闽。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马某,女,25岁,回族,浙江省宁波市人,香港创建贸易公司南京办事处商务代理。1993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柳国林南京市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薛济民南京金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化名陈强,绰号老大),男,38岁,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天津市第二房屋修建公司工人。1993年1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文成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27岁,。汉族,山东省莱芜县人,香港创建贸易公司南京办事处商务代理。1993年1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人民陪审员:王蓓杰陈世同。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查恒兴;审判员:贺凌云;代理审判员:夏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