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盗掘古墓葬、投机倒把案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甘肃省敦煌市杨家桥乡企业公司

甘肃省敦煌市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敦煌市第二中学

甘肃省敦煌市第二中学

甘肃省敦煌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敦煌市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酒泉市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安西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甘刑终字第18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仲照彦 单位:
对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物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期徒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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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甘刑终字第181号裁定书。
2.案由:张某等盗窃、投机倒把,栗某等盗窃,张某1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代理检察员张伟生、白俊、田顺周。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29岁,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农民。199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石天祥,甘肃省敦煌市杨家桥乡企业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42岁,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农民。199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作周甘肃省敦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栗某,男,23岁,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斌,甘肃省敦煌市第二中学教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男,20岁,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银生,甘肃省敦煌市第二中学教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白某,男,26岁,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姚志清甘肃省敦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1,男,27岁,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马某,男,35岁,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汤成儒甘肃省敦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28岁,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2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郭某,男,22岁,汉族,甘肃省敦煌市人,工人。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卫东甘肃省酒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46岁,汉族,甘肃省安西县人,个体工商户。1963年12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68年8月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李某3,女,37岁,汉族,甘肃省安西县人,农民。199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启义甘肃省安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有林;人民陪审员:赵玉梅康翠英。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仲照彦;审判员:段枚君;代理审判员:崔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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