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等侮辱国旗案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榕郊刑初字第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翁鸿年 单位:
本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来,在福建省发生的首起侮辱国旗案,曾受到社会上和广大学校师生的很大关注。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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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1993)榕郊刑初字第47号判决书。
2.案由:乔某等侮辱国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锦榕。
被告人:乔某,男,22岁,汉族,山东省济阳县人,学生。1992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乔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吴某,男,19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学生。1992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刘国英福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学元福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8岁(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学生。1992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长发福州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立淦;人民陪审员:郑世烈阮家柱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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