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阿坝州制药厂

四川省阿坝州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阿坝州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申刑监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均 单位: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判断和使用,即本案的证据能否足以认定原审行为人曹某犯受贿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而案件事实是依赖于证据来证明的。因此,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刑事审判乃至刑...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法院(1990)马法刑字第2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0)阿中法刑二字第23号裁定书。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申刑监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曹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志勇、汪学荣,代理检察员程蜀川、范成文。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申诉人):曹某,男,47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县人,原系阿坝州制药厂厂长。1989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周忠全,四川省阿坝州法律顾问处律师。
依西珍,四川省阿坝州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官育军;代理审判员:彭康林马蓉。
二审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是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远茂;审判员:许道清荣德秀。
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代奎;审判员:崔均;代理审判员:李国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