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郴州地区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

湖南省郴州市南塔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郴中刑终字第16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1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树森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辩方主要意见,判决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即宣告无罪,是完全正确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书字号: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1992)郴市刑一字第9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郴中刑终字第162号裁定书。
2.案由:黄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鸿斌。
被告人:黄某,男,46岁,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系郴州地区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经理。1991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戈知子,湖南省郴州市南塔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树森;人民陪审员:刘春起谢邦强。
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学廉;审判员:刘主民;代理审判员: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