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等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刑二终字第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钟妍 单位:
本案行为人吉某、邓某分别作为血站的站长和经办保养液工作的血站办公室主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尤其是在明知有保养液被污染的情况后仍草率马虎,不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对造成的15例病员发生输血反应,其中3名死亡的重大医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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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1993)绵涪法刑字第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刑二终字第88号判决书。
2.案由:邓某等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首云。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邓某,男,43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捕前系绵阳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办公室主任。
一审辩护人:魏正伦绵阳市第二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易润德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某,男,39岁,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捕前系绵阳市红十字中心血站站长。
一审辩护人:廖勇绵阳市第二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文涛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宁;审判员:范文庆马玲娜。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凡;审判员:李林富;代理审判员:王建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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