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盗窃案 辩护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莉莉 单位:
对于本案,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数额为1.15万元人民币)起诉,而辩护人则认为应定贪污罪(数额为7800元)和盗窃罪(数额3700元)。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贪污罪和盗窃罪对行为人进行并罚。法院的定性是正确的。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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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杨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
2.案由:李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伟忠。
被告人:李某,女23岁,汉族,上海市人,同济大学出版社财务室会计。1992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际平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晓刚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莉莉;人民陪审员:高作能李启宏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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