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抢劫、李某销赃案 辩护、缓刑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3)天刑初字第2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克勤 单位:
1.抢劫出租汽车是近年来多有发生的严重犯罪案件,是中国司法实践予以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本案程某有预谋地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抢劫出租汽车,不但抢劫了数额巨大的财物,而且持刀刺伤被害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其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3)天刑初字第206号判决书。
2.案由:程某、李某抢劫、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挺。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19岁,上海市人,无职业。1993年4月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夏忠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8岁,甘肃省定西县人,兵团三中职业高中三年级学生。199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依法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学军;代理审判员:张立勇张志毅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