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伤害案 抗诉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大中刑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永春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定罪及处刑是正确的。二审纠正原判的主要原因,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依照起诉的罪名和起诉所适用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显属畸轻。
被告人马某系有妇之夫。利用户主身份,长期奸占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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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法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大中刑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2.案由:马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文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21岁,白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51岁,农民,系李某母亲。
被告人马某,男,45岁,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农民。
辩护人:张华仙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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