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被控挪用公款、贪污宣告无罪案 抗诉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经济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贵阳地区铸造材料公司工程师兼花溪小碧锑冶炼厂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黔刑经终字第4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永鸿 单位:
对于本案的性质,不仅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有的还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综观本案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宣告二人无罪,二审法院裁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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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黔刑经终字第46号裁定书。
2.案由:李某、张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梅。
被告人:李某,男,45岁,汉族,山东省单县人,系贵州省经济委员会干部。1991年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君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洁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52岁,汉族,贵阳市人,系贵阳地区铸造材料公司工程师兼花溪小碧锑冶炼厂厂长。1991年8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弋玮;人民陪审员:朱珠李宏。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华林;审判员:黄湘娟;代理审判员:李江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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