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抗诉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工艺品桂林经销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蓝宗坚 单位:
1.贺某、黄某、苏某、周某、文某等人分得的13万多元是贪污公款还是合法的奖金收入,关键是判断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首先从该合同的条款看,其中具体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故内容合法。其次是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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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2)刑字第8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4号裁定书。
2.案由:贺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福金、代理检察员周启生。
被告人:贺某,女,34岁,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工艺品桂林经销部业务负责人。1990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1992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张志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23岁,汉族,广西南宁市人,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营业员。1990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1992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王彦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27岁,广西桂林市人,汉族,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营业员。1991年1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1991年2月11日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刘晰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1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31岁,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营业员。1991年2月8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黄子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某,女,29岁,河北省承德市人,满族,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产品供销经理部营业员。1991年2月8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黄国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应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广芝;审判员:徐小南;代理审判员:倪利娟。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新恩;代理审判员:甘红冰廖宝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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