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案 抗诉、自首、共同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黄冕乡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所务

黄冕乡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务所

黄冕乡政府

鹿寨县中学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柳地刑终字第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雷添裕 单位:
如何认定三行为人作案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三行为人身为政府聘请的临时治安队员,他们在任职期内,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责任。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赌博行为,他们确实有权处理。但是,每次有计划的行动,他们均应事前得到批准,事后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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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鹿寨县人民法院(1993)鹿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柳地刑终字第81号判决书。
2.案由:李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壮族,22岁,广西鹿寨县人,原系黄冕乡政府治安人员。1993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显辉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德球,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所务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22岁,鹿寨县人,原系黄冕乡政府治安队员。1993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能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金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22岁,鹿寨县人,农民,原系黄冕乡政府治安队员。1993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某,鹿寨县中学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欢;代理审判员:陈志才蒙世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智明;审判员:雷添裕;代理审判员:顾跃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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