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贪污、赌博、流氓案 死刑复核程序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鄞县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商业组

宁波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2)刑复字第1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伟 单位:
本案中,罪犯钱某利用职务,侵吞巨额公款,用于赌博、嫖娼及挥霍,致使国家损失几十万元,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被依法判处死刑,可说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犯罪,我国刑法一向都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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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甬中法刑一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浙法刑上字第123号裁定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2)刑复字第174号裁定书。
2.案由:钱某贪污、赌博、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葛湖海。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钱某,男,40岁,汉族,浙江省鄞县人。原系浙江省鄞县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商业组负责人。1991年7月3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宜安宁波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鲍先村宁波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竹岚;代理审判员:叶永权陈文岳。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德法;代理审判员:吕惇仁郑建余。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惠农;审判员:董成钰;代理审判员:王桂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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