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等盗窃案 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1993)竹法刑再初字第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学庆 单位:
1.此案一审、再审都正确地认定了各个行为人犯罪的不同形态。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对一个犯罪结果,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才能共同对这个犯罪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只是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而彼此在主观上并无共同的联系,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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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1990)竹法刑诉字第126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1993)竹法刑再初字第05号判决书。
2.案由:潘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林德。
被告人(申诉人)潘某,男,23岁,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汽车驾驶员。199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友秋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人(申诉人):廖某,男,33岁,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采购员。199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尚和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诉人):杜某,男,28岁,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采购员。1983年11月29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199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良发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忠军:人民陪审员:李国碧罗明秀。
再审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清福;审判员:罗宗文;代理审判员:樊述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7月2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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