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李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至诚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东方商场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民终字第3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国雄 单位:
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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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3)城民初字第34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民终字第301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男,1928年1月1日出生,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屯区。现住广西南宁市。
诉讼代理人:张金水南宁市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南宁市东方商场个体户,现住南宁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51岁,汉族,住南宁市,系李某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中宁;代理审判员:李海吴丽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屿宝;代理审判员:谭解莲王柏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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