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苏某等遗赠案
案由:
遗赠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分厂

南汇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南汇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南汇县患南镇环卫所

南汇县税务稽查中队

南汇县患南镇小学

上海浦东交通运输公司南汇中心站东门车站

南汇油脂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2)汇民初字第9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1.关于原告人的身份和本案的案由。
原告开始时是以被继承人苏某5之妻的身份起诉的,她与丈夫金某互不往来已有五、六年,在互不往来前她收到过法院转交的金的一份离婚起诉状副本,就认为已经离婚,对法院发给离婚调解书,则认为是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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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2)汇民初字第913号。
2.案由:遗赠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女,192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陆兵南汇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分厂工作,住本县。
诉讼代理人:闵卫平南汇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汪建川南汇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1,女,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工作,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苏某2,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南汇县患南镇环卫所工作,住南汇县。
被告:苏某3,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南汇县税务稽查中队工作,住南汇县。
被告:苏某4,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南汇县患南镇小学学生,住南汇县。
法定代理人:成某,男,上海浦东交通运输公司南汇中心站东门车站工作,住址同上,系苏某4继父。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南汇油脂厂工作,住址同上,系苏某4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露德;代理审判员:朱洪根王建平
6.审结时间:199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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