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诉何某1析产、继承案
案由:
转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靖江县三江机械制造公司

靖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靖江县金属制品总厂

靖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靖江县叉车总厂

靖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扬民终字第6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纪晓东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对何某与被继承人何某3、刘某之间有无收养关系的认定。何某认为自己实际上是由养祖父母收养,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而应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一、二审法院判决则认定何某3、刘某与何某之间没有构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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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1993)靖民初字第2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扬民终字第645号。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靖江县三江机械制造公司工人,住靖江县。
诉讼代理人:方正静,靖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诉人):何某2,女,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靖江县金属制品总厂工人,住靖江县。
诉讼代理人:陶美芳靖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1,男,193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靖江县叉车总厂高级工程师,住靖江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范向阳靖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靖江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卢明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愈明;代理审判员:纪晓东王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3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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