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等诉殷某1房屋确权、析产案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电力电容器厂

南京丽丽儿童商场

深圳科荣电力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新华玻璃厂

南京机床附件厂

南京丽丽儿童商场

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无线电厂

南京商贸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公交二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民终字第5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章俊 单位:
本案的审理,较好地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
1.准确认定该房产的来源。
本案原、被告方系兄弟姐妹关系,双方诉争之房屋,系其父母留下的祖产,这点双方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父母生前已将该房给自己,没有证据,不能认定。因此,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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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1993)白民初字第24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宁民终字第558号。
2.案由:确权、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殷某,女,194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南京电力电容器厂工程师,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庞某,女,43岁,南京丽丽儿童商场副经理。
原告:殷某2,男,194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深圳科荣电力企业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深圳市福田区。
诉讼代理人:殷某3(原告之侄),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南京新华玻璃厂工人,住本市。
原告(上诉人):殷某4,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南京机床附件厂工人,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庞某,女,43岁,南京丽丽儿童商场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小明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三原告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殷某1,男,193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无线电厂干部,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徐安宁南京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巫某,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公交二公司九队安全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民工;审判员:孙洪生;代理审判员:章俊。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英南;代理审判员:杨健沈亚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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