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诉蓝某1房屋确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忻城县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外经委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1993)第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蒙加兰 单位:
本案为房屋确权纠纷。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的初始权利状态和权利变动原因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1.本案所涉房屋之所有权系原告蓝某因继承事实而取得,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争议。自1946年始,原告因社会历史的原因应征,被迫离家40年,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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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1992)民判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字(1993)第119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蓝某,男,70岁,壮族,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古蓬镇枝林村公所板林屯人,现住台湾省台北县。
诉讼代理人:冼红姣忻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蓝某1,男,77岁,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退休教师。
诉讼代理人:蒋某,男,34岁,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检察院干部。
诉讼代理人:韦某,男,37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外经委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日初;审判员:蒙锦福;代理审判员:卢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学安;审判员:莫星勇;代理审判员:黄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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