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案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93)民上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武 单位:
1.本案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便依法成立。上诉人以双方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为由,主张本案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是混淆了合同成立和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须办理过户手续的两个不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3)湘高经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93)民上字第2号。
2.案由: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湖南省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席。
诉讼代理人:侯松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志明全国侨联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长沙市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莫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湖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幼园湖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新田;代理审判员:吴扬宏罗文斐。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久远;代理审判员:郭颜祯俞宏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