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中建四局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民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妍 单位:
本案原告和被告订立买卖合同时,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尚未最终建成,被告只能在商品房最终建成后才能交付标的物,故严格地说,本合同纠纷是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但由于在本案处理阶段,国内尚无关于房屋预售的明确规定,受诉法院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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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民初字第15号。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女,37岁,汉族,住贵阳市。
诉讼代理人:雷某,贵阳市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干部。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某,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干部,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该公司干部,住本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绪晓栋;代理审判员:邬黔明曹经建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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