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李某房屋买卖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玉地民终字第2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其兰 单位:
本案实质上是集资建房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因此,不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定。相对于“筹建办”而言,李某属于原集资人,他与郑某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自己向“筹建办”已履行的义务和所享受的权利转让给新集资人郑某,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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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桂平县人民法院(1993)浔民初字第7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玉地民终字第218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桂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李登平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宏平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莫赛英玉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桂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焕春;代理审判员:钟杜修曾志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敏平;审判员:刘振清;代理审判员:林其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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