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诉龚某房屋租赁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大民终字第2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家明 单位:
1.本案属于终止房屋租赁关系而引起的纠纷。房屋租赁合同有两种,即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和私有房屋租赁合同。所谓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以国有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由管理国有房屋的部门与承租的公民、法人所订立的合同。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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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1993)大民初字第109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3)大民终字第220号。
2.案由: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理市人,现在滇西电业局工作。现住云南省。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昆林大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罗会云大理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文曙大理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志权;审判员:蒋某;代理审判员:段某。
二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学本;代理审判员:马骏熊家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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