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上海浦东江镇商业公司集资联合建造房屋案
案由:
集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镀锌拉丝厂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民初字第19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铭 单位:
本案当事人以单位与职工个人集资的形式联合建造大楼,既满足了商业公司在大楼底层商业用房的需要,又解决了部分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问题,这种联建方式是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造中出现的新事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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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3)浦民初字第1941号。
2.案由:集资联合建造房屋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蔡某,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镀锌拉丝厂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理人:李根祥,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张石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浦东江镇商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系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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