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王某等公房承租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宜春市〇七一二〇六厂

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宜春市〇七一二〇六厂

上海易初摩托车厂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易初摩托车厂

青浦县中医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第14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池人奇 单位:
双方讼争的房屋是公有房屋,当该房承租人死亡后,作为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有关规定应及时变更公房租赁户名,本案中,被告方虽系原承租人叶某的子女,但在该房内没有常住户口,因此无资格对讼争房屋享有承租权,而原告方虽不是原承租人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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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1992)青民初字第654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沪中民终字第1426号。
2.案由:公房承租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65岁,汉族,住青浦县环城乡仓桥六队,系江西省宜春市〇七一二〇六厂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蔡新、傅建平,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某,女,57岁,汉族,住青浦县环城乡仓桥六队,系江西省宜春市〇七一二〇六厂退休职工。
被告:王某,男,64岁,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539弄17号,系上海易初摩托车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吴培洪、王学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39岁,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539弄17号,系上海易初摩托车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住青浦县,系青浦县中医院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人奇;代理审判员:朱坚峰邓秀明。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英;代理审判员:沃春芳胡觉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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