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土地使用权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兴文县农机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培西 单位:
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使用权,主要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使用,法律保护其使用、收益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1992)民兴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40岁,汉族,兴文县人,农民,住兴文县。
诉讼代理人:庞某,男,20岁,汉族,兴文县人,农民,住兴文县。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53岁,汉族,兴文县人,农民,住兴文县。
诉讼代理人:余某,男,55岁,汉族,兴文县人,兴文县农机局干部,住兴文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家福;人民陪审员:王成彬谢灼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明义;审判员:田期才胡友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