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营南江机械厂诉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政府等土地使用权及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民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显冠 单位:
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是侵权损害之债,又是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解决有关纠纷作出了恰当的分析,应当着重说明本案依调解方式结案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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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3)海南民二初字第7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及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省国营南江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邢益川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通什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市市长。
诉讼代理人:周某,53岁,该市副市长。
诉讼代理人:黎良柏海南省通什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通什市计划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委主任。
第三人:海南省通什市大江南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厂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光琼;审判员:吴青;代理审判员:曹显冠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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