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石某宅基地侵权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七团畜种队

农八师一四七团四连

莫索湾垦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3)兵八法民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慧勇 单位:
本案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截然相反的判决体现了司法中对“地随房走”原则的不同理解。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家建设部1990年12月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籍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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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1993)莫民初字第238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3)兵八法民终字第154号。
2.案由: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汉族,1967年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七团畜种队工人,住X队。
被告:石某,男,汉族,1956年生,系农八师一四七团四连工人,住XX商业街。
诉讼代理人:高海波,莫索湾垦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春生;代理审判员:张玲玲高文忠。
二审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慧勇;审判员:程继德;代理审判员:宋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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