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顾某相邻权案
案由:
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汇县周浦中学

南汇县周浦镇法律服务所

南汇县化轻公司

南汇县环保局监测站

南汇县三灶乡工业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3)汇民初字第14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孔海飞 单位: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毗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其所有权,占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是否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但不得损害或影响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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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3)汇民初字第1477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女,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南汇县周浦中学教师,住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南汇县周浦镇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顾某,男,193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南汇县化轻公司退休,住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46岁,南汇县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住南汇县。
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38岁,南汇县三灶乡工业公司工作,住南汇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海飞;审判员:陈惠珍;代理审判员:张汇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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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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