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林某买卖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土道湾化肥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先锋皮革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市法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与他的年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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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2)天法民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市法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10岁,学生。住本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1(原告之父),乌鲁木齐市土道湾化肥厂工人。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宋祖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汉族,27岁,乌鲁木齐市人,个体经营户。住乌鲁木齐市。
诉讼代理人:段新民(林某之丈夫),乌鲁木齐市先锋皮革厂干部。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刘金生。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东长;审判员:吕超张亚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1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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