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等借贷合同案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地民终字第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飞 单位: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合伙成立的批发站期间先后两次借有原告4000元,尚欠本息3695.30元。这是合伙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一部或全部。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履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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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1993)隆民初字第5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地民终字第234号。
2.案由:借贷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44年6月7日出生,壮族,工人,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被告(上诉人):李某1,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被告(上诉人):黄某1,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诉讼代理人:韦某,男,广西融水县人,教师,系黄某1之夫。
被告(上诉人):黄某2,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被告(上诉人):黄某3,男,1936年6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被告:李某,男,1942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被告:黄某4,男,193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被告:覃某,女,1947年3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隆安县人,住该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伟;陪审员:隆珠泊李常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信忠;代理审判员:陆力宁黄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8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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