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技术服务部合伙合同案
案由:
退伙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吴忠市供销合作社

吴忠市税务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法民再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林期 单位:
公民自愿结合,为某种经济利益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伙形式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在民事流转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因内部财务管理发生矛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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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法院(1992)吴法民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南法民终字第124号。
再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3)宁法民再字第2号。
2.案由:合伙人退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原告):陈某,女,52岁,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吴忠市供销合作社退休职工,住吴忠市。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告):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技术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何某。
诉讼代理人:何某1,吴忠市税务局干部。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月明;代理审判员:沙力传马学忠。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忠海;审判员:马秀华;代理审判员:何柳霞。
再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福;审判员:张林期;代理审判员:吴爱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1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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