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诉周某等合伙合同案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台湾省台北市长舟贸易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武进县卜弋镇下港村农技组

常州市常锻实业公司电子电器部

常州市东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第3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琪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大陆居民与台胞之间的个人合伙纠纷案。处理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问题:
1.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
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确存在一定缺陷,加之原告以赠与形式变卖免税的摩托车违反我国有关行政法律规定,但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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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第375号。
2.案由: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杜某,男,53岁,汉族,台湾省台北市长舟贸易公司业务经理,住台北市松山区。暂住常州市。
诉讼代理人:吴克贤江苏省常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41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县卜弋镇下港村农技组组长,住该县。
被告:张某,男,49岁,常州市常锻实业公司电子电器部经理,住该市。
诉讼代理人:宋卫,男,常州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助理审判员:高琪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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