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县侨联大厦诉兴宁县宁中经济发展公司惠州分公司联营合同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惠中法民房地初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温绍东 单位:
1.第一被告行为的性质。
第一被告名为与原告联营,实为变相非法转让土地。第一被告与原告于1993年4月10日订立的《联营合同书》约定,第一被告以土地使用权为联营条件,将该地的有关合法手续交给原告后,原告即应付给第一被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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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惠中法民房地初字第19号。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惠阳县侨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某,侨联大厦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溢惠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谭耀强惠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兴宁县宁中经济发展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罗远雄、惠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县宁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陈某,宁中镇镇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镇干部。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镇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道恩;代理审判员:温绍东邱海波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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