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胡某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法律顾问处

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民终字第0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烜城 单位:
这是一起较特殊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本案中,被告胡某故意盗打电话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也是违法的,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其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说它较特殊,是因为原告胡某的不法行为不是致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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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正人民法院(1992)浔法民判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民终字第03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男,个体户,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上诉人):胡某,女,无职业,住九江市浔阳区。
诉讼代理(一、二审):雷春林,系九江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曾某,个体户,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男,个体户,住九江市浔阳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高某,九江市浔阳区司法局干部,住XXX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居明;审判员:杜江星;代理审判员:杨瑛。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正象;审判员:石琴;代理审判员:杨昌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9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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