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水管所劳动服务公司诉农七师一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站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农七师一建司法办公室

兵团直属建筑公司六分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1993)奎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笃山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侵权纠纷案。其特殊性就在于侵权纠纷是由另一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即艾某租赁一建租赁站的搅拌机逾期未付租金,致使艾某用于归还搅拌机而租用的水管所劳动服务公司的拖拉机被扣留。没有前者,就不会引起和产生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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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1993)奎民初字第68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奎屯市水管所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农七师一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一建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该站站长。
诉讼代理人:许某,系该站会计。
诉讼代理人:姚某,农七师一建司法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艾某,男,44岁,汉族,四川省壁山县人,现系兵团直属建筑公司六分公司会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奎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加拉;助理审判员:卢笃山时军莉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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