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邵中民终字第2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平春 单位:
本案从1987年3月24日交通事故发生到1993年6月10日二审结案,前后历时6年零2个半月,在这长达6年多时间内,我国的法制建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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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1992)法民判字第10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邵中民终字第27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吕某,男,30岁,汉族,个体司机,住湖南省邵东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吕某1,系吕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兵民系湖南省邵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以下简称邵东县交警队)。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禹某,邵东县交警队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侃华湖南省邵阳市东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晓辉;审判员:曾爱云;代理审判员:李平春。
二审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代亮;代理审判员:谢品云郭文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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