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等诉浙江省嘉善县洪溪乡福善泾村水泥制品厂及沈某3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案由:
损害铁路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奉贤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奉贤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嘉善县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嘉善县洪溪镇法律服务所

浙江省嘉善县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沪中民上字第19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纬清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而引起赔偿案件,法院处理时主要的以下二个方面来考虑。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点之一是实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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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奉法民字第60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沪中民上字第190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盛某,女,71岁,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县。
诉讼代理人:赵忠敏奉贤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女,42岁,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朱某(沈某之女),22岁,汉族,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赵忠敏奉贤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1,男,56岁,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县。
原告(被上诉人):俞某,男,34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2,男,30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男,35岁,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县。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36岁,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县。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40岁,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县。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女,19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浙江省嘉善县洪溪乡福善泾村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祝本华浙江省嘉善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2,浙江省嘉善县洪溪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上诉人):沈某3,男,39岁,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诉讼代理人:沈某4,浙江省嘉善县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士林;代理审判员:宗斌;人民陪审员:计伯良。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双根;代理审判员:吴耀君魏海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2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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