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金华县交通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行政经济法制服务中心

浙江省金华县交通工程机械施工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3)浙金民初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汉勤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而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又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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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1993)浙金民初字第68号。
2.案由:非道路车辆、行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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