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校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泰县仲院合成助剂厂

泰县伸院乡法律服务所

泰县张沭中心校毛纺织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扬民终字第6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纪晓东 单位:
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到汽车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赔偿以及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分担等问题。
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运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的无偿,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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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县人民法院(1992)泰法民初字第85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扬民终字第654号。
2.案由:好意同乘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24岁,个体经营户,住泰县。
诉讼代理人:陈某1,男,50岁,个体经营户,系陈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丁鸿庚泰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校某,男,41岁,个体运输户,住泰县。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32岁,个体驾驶员,住泰县。
被告(上诉人):泰县仲院合成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申某,泰县仲院合成助剂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申太安,泰县伸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泰县张沭中心校毛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泰县张沭中心校毛纺织厂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荣;审判员:于世康;代理审判员:蒋华键。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荣生;代理审判员:魏宏宝蒋金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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